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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税收优惠试点走向深圳 高科技产业获税收大红利

2015-01-15 10:36:00 南方日报网络版

税收优惠试点从中关村走向深圳

 

深圳高科技产业获税收“大红利”

近日,记者从深圳地税局获悉,2014年12月3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在全国更大范围推广中关村试点政策、加快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重点包括把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推向全国,在所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推广实施4项先行先试政策。

业内人士指出,深圳作为唯一获批以城市为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区,这种“一市多区”分散建设模式将更有利于深圳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完善的创新生态体系。同时,随着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公布与执行,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深圳产生叠加式的利好效应,促进深圳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打造升级版的“创新特区”。

 

首个以城市为单位的国家自主创新区

2014年5月,深圳获得了国务院同意建设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成为了继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之后第四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谈到自主创新示范区优惠政策给深圳带来的机遇,深圳市地税局税务二处处长王媛强调,深圳是唯一获批以城市为单位的自主创新区,目前涵盖10个行政区和新区的66个园区产业用地,总面积397平方公里,相当于35个深圳高新技术园区。

“这种‘一市多区’分散建设模式与之前获批的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上海张江自主创新示范区集中建设模式不同,将更有利于在全市范围内构建完善的创新生态体系。”王媛分析认为,“同时,随着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公布与执行,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将在深圳产生叠加式的利好效应,辖区企业将迎来转型发展良机,从而促进深圳全面优化经济结构,打造升级版‘创新特区’。”

王媛表示,中关村政策确实对企业具有较大利好,特别是针对自主创新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问题都在政策层面进行系统破解。“这将对企业强化智力投入、加大核心技术研发、做大做强企业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研究员任寿根博士认为,推广中关村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关系创新人员和创新型企业切身利益,能产生两方面的正效应。“一是有助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集群更大规模形成;二是有助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与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加速融合。”

任寿根分析认为,产业集群是世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现象,创新型产业集群、新兴产业集群成为当代促进世界各国经济增长和区域、城市经济增长的一股新潮流。“在深圳推广实施中关村试点政策,关系到科技创新者和创新型企业的切身利益,有利于吸引科技创新者和创新型企业在这些区域集聚,在这些区域形成产业集群。”

此外,产业融合包括创新型产业间的融合、创新型产业与传统产业间的融合。“产业融合能提高产业附加值、提高生产要素利用效率。上述几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业热情,发掘更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在示范区内产生更多的产业融合。”任寿根如是说。

 

分期纳税减轻高科技企业负担

记者留意到,这次先行先试的几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受到深圳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

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是一家从事软件设计、智能管家系统开发的企业,成立7年来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年净利润接近5000万元。该公司李经理介绍,企业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几大创始人股东不断加大资本投入,基本未分配过利润,近期公司正筹备上市,想将部分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符合上市要求。

李经理向记者算了一笔账,公司自然人股东占比为80%,拟增加股本7940万股,就需在转增时点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1270万元(7940×80%×20%=1270.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这对企业是一笔不小的负担,股东拿的是股权,不是现金,哪有能力缴纳税款?”李经理说,“就好像鸭子没打到,就要求分鸭肉了。”

记者了解到,受此困扰的不仅仅是企业股东。坐落在深圳南山的高新技术产业园,聚集了近6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这些企业几乎每天都有新工艺产生,每天都有新的专利技术申请。

科技园某供应链管理公司就是这样一家企业。科研带头人曾先生介绍,去年其研发的技术就获得了国家专利,公司按照600万元的评估价作价增资后,给予了自己50%的股权奖励,当时仅这项股权所得就承担了近45%的税收负担。按照此前的政策规定,曾先生将资本公积金和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应当在转增时点纳税,个人获得股权奖励也需作为工薪所得一并计入当期收入纳税。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这个政策具有较大的执行难度,若分期纳税政策得以推广,纳税人能按5年分期缴纳相应税款,或在实际转让取得现金后再履行纳税义务,将能有效解决面向自然人的执法难题,帮助纳税人化解实际纳税能力缺乏的矛盾。”王媛指出。

 

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在先行先试的4项税收优惠政策里,其中一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对此,深圳市君合信税务师事务所所长胡绵鹏表示,“这样的优惠政策将大大利好深圳的高科技创新,为深圳众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渠道。”

该政策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假如,企业通过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向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投资额为1000万元,在投资当年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70%=700(万元),可以减少应纳税额。

胡绵鹏坦言,这项政策扫清了投资人因组织形式差异而造成的税收待遇差别。“有限合伙模式因其自身的特点,越来越被社会接受,这必将充分激发投资人以这种模式对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投资,为深圳众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渠道,促进其发展壮大。”

 

6项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

  • 加快落实先期已确定推广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
  • 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
  • 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3项政策
  • 股权和分红激励
  •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 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4项税收优惠政策

  • 给予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股权奖励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对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参照技术转让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
  • 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允许在5年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