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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并购内资企业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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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内资,严格意义上称为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根据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主要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规定》对外资并购内资的过程及提供的资料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然而,理论不等同于实践,实际办理过程中与法律规定还是许多不同。更为关键的是,许多操作细节根本没有法律规定,各部门自己也都是摸着石头过河。本文结合法律与实践,就外资股权并购内资企业的一些程序性问题及关键点作出说明。】

 

一、相关概念

股权并购: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或“内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本文不涉及资产并购、股权换购、股权回购以及协议控制(VIE)。对于资产并购及协议控制(VIE),将另文论述。

 

二、尽职调查(DD)

1、在对内资企业进行并购前,需要对被并购的对象即内资企业进行尽职调研,调研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公司的成立、变更、组织机构、重大合同、知识产权、财务、税收、劳动人事等多项内容,一般说来,关于业务内容方面由并购方自己把握,律师仅就其他事项进行调研。

 

2、关键点:正式进场调研之前,需要:

(1)对内资企业的经营业务、竞争对手情况、市场环境、相关法律环境做适当的了解,这样调研才有能有的放矢,抓住要害,从而节约调研时间。

(2)与并购方多沟通,因为并购方本身就是行业的专家,他们往往可以给律师提供很多有益的建议。

 

3、在尽职调研的基础上,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三、沟通与谈判

1、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尽可能要参与,以便详细了解整个进展情况;

2、每次沟通与谈判,律师都要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结束之后整理好,当天就发给当事人;

3、对于在沟通与谈判过程中各方已经达成的意向,在会议结束后十分钟左右作好《备忘录》,让各方签字。根据我们的经验,各方已经签字认可的备忘录,各方均不会反悔,同时备忘录中应对下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及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作出说明,以及给政府的书面报告和对外宣传的口径,以免与内资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第三方的不必要的担心。

 

四、框架性协议

在各方就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要起草好关于并购的框架性协议,框架性协议至少要包含下述内容:

1、各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

2、并购的性质、法律形式和达到的效果

3、各方的陈述与保证

4、内资企业的资产情况

5、内资企业的负债情况

6、内资企业的股权情况

7、并购方并购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行使并购权)

8、被并购方(内资企业)条件(在满足什么条件下才出售股份)

9、股权转让的价格

10、并购涉及的所有资本、债务的总金额

11、并购方支付转让费的资金来源、性质、方式和支付期限

12、被并购方的债权、债务及各类合同的处理方式

13、优先股、期股和期权的处理

14、不竞争

15、对公司的无形资产,包括公司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商标、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号等的处理。无形资产的归属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使用、共有等方式进行明确

16、被并购方方人员的安置及福利待遇

17、并购后的经营管理的改造方案和劳动人事管理方案

18、免责条款

19、税务安排

20、违约责任

21、生效条件

22、附件

23、合同保留条款和操作意见:协议里应做出约定:如果尽职调查的结果与事实不符,目标公司未提供详细的信息披露,或者预计并购的当时、当地的法律、政策、市场形势发生变化,并购方可以:调整收购价格、放弃(解除)合同、寻求赔偿等

 

五、起草正式并购的法律文件

1、核心文件是《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

 

2、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提交给审批机关的并购协议要尽可能简单明了,不要用过于高深莫测的法律语言,审批机关的担当者不是法律方面的专家,晦涩的法律语言看起来高深莫测,很能体现律师的水平,但是对于办理并购来说并非好事情,它加大了审批的难度。

 

3、要善于使作补充协议和附件,使审批人员看起来明了。

 

4、上海的审批机关要求公司《章程》中要有监事或监事会的条款、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条款,否则肯定会退回补充修改。而河南、山东等地对此项并无特别的要求。

 

六、向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述资料,提交并购申请

1、申请书 写清楚原公司(内资企业)基本情况,原股东及其分别持有的比例,分别转让多少股份,并把转让后公司的基本情况写清楚。

2、营业执照副本

3、股东会决议 老股东同意转让股份给新股东的决议

4、新老章程 老章程得到工商局去调一下并敲一下工商局的档案查询章,新章程需写清楚新股东的出资期限,出资期限必须符合外方出资期限的规定。

5、合同(有二个以上外方共同并购或中方保留部分股份的情况下需要)

6、股权转让协议  如前述,尽可能简单,如必需复杂,建议做成补充协议。

7、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一般需时5个工作日,所以审计报告要提前做,以防耽误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

8、资产评估报告 这个与第7项是一起做,在目前阶段国家对外资流入加强监管的环境下,尽量将评估资产额与股权转让价款数额基本做成一致。因为资产评估额过高有贱卖嫌疑,做得过低又有故意做高股权转让价款,有热钱流入嫌疑。

9、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10、收购方资信证明书  这个和第11项更要提前做,收购一定下来就要着手准备,因为这两份材料是要经过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收购方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的,完了之后还要给翻译公司翻译。但是有些地方审批机关仅要求注册登记证明作公证认证,对资信证明未作要求。

11、收购方注册登记证明 

12、职工安置计划

13、并购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债权债务处理协议

15、被并购方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16、董事会成员名单

17、各股东董事监事委派书

18、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什么要收购?收购以后干什么?预计投资额是多少?投资额都主要拿来干啥?收购后预计营收数据是怎么样的?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如何?这个资料要和外资委沟通几次才能敲定。

19、董事会决议  新董事会成员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所有变更内容的决议

20、国外董事身份证明  护照复印件(要复印全,每一页都要复印)

21、房屋租赁协议

22、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 必须是房产证,如无产权证的要有其他齐全的三证,如出租方为外资企业的需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出租备案,后面在做工商登记的时候会需要用到。

 

外资委通过后,会先出一个批复,同意内资企业变理为外商投资企业,一周之内会发放批准证书。

 

七、外汇管理局的核准

1、办理外汇登记卡;

2、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立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并获得电子批文;

3、在银行开设资产变现专用账户;

4、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方购买中方股权款入帐,并获得电子批文;

5、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方现汇增资手续(在外方增资的情形下),并获得电子批复;

6、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7、中方股东向银行申请结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1、上述六个步骤不可以同时办理,而是一步一步的来,整个流程长达60天以上。而这将导致商务委员会的批复过期。实践中在办理工商局变更登记时,先到商委做个延期。

 

2、由于CPI高企,目前外汇管理局对结汇审查比较的严格,现金结汇绝对的不行,需要提供合同、发票等,由银行将外汇结成人民币后直接付到交易对方的账户中去,也就是说,要想结汇,必需有真实的交易。经验是,找一家关系不错的银行,可能减少很多麻烦。

 

八、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工商变更一般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内资转出,二是外资转入,分别在两个不同的窗口办理,内资转出业务可以在前面做验资的同时办理(提交批复、批准证书、股权转让协议,营业执照原件及电子营业执照收缴),转入相对复杂一点,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合营合同(如有)、章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批复和批准证书、关于增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所有变更的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老股东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房屋租赁协议、房东的房地产权证(注意产证所有页复印件都要。最好再拿一份地产交易中心的地产查询单)、新任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一般需验原件)。

 

九、其他变更登记事项

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

税务变更登记

财政登记

统计登记

海关登记

检疫检验登记

 

十、核心环节及注意事项

1、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所以确定资产评估公司非常重要。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公司资产评估价格可能相差数十倍。因此,一旦并购各方当事人对交易价格达成了一致,那么就要与评估公司进行深入的沟通,确定评估方法与评估依据,尽量让评估结果靠近双方的合意。如果评估价格过低而交易价格太高,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就会怀疑这是境外热钱注入中国而不予批准;评估价格过高而交易价格太低,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能怀疑这是贱卖境内资产,从而怀疑并购各方存在猫腻而不予批准。

 

2、税务安排

外资并购内资的另外一个核心环节是税务安排。一般说来,外资并购内资的情形下,外资一般是溢价购买,对于内资企业的股东来说,则产生纳税义务。在内资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需按股权转让所得与其对内资企业实际出资额之间的差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在内资企业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情况下,法人股东需按照年度利润的情况确定是否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在外资并购内资的情况下,纳税人承担非常大的纳税义务,因此要提前与律师进行沟通,以便作出合理的税务安排。

 

3、经营范围问题

外资并购内资后,该内资企业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应充分考虑中国关于外资的市场准入的问题。我们不建议并购方对内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作出大规模的修改。这是因为:审批部门会怀疑并购目的,从而加大审批难度;存在在建工程的情况下,经营范围的更改可能导致重新进行环境评估,从而拖延并购速度。

 

4、商业存在原则

如果被并购的内资企业存大额房产,且该房产价值占整个公司的资产比例较高,此时应考虑该房产未来是自用还是用于出租,审批机构审批原则就是商在存在原则,如果并购内资企业后,其目标是出售或出租房产,则审批部门会按照房地产企业并购来进行审批。

 

5、多与审批部门沟通

外资并购内资的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障碍,但是这些障碍都是可以解决的。要多与审批机关沟通,良好的沟通有助于事情的解决。例如,我们曾经遇到过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与商务委员会批准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情况,而二个部门均说审批权在其自身。这种事情,经过适当的沟通是可以解决的。(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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