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集团15亿美元并购创兴银行案例分析和交易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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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集团15亿美元并购创兴银行案例分析和交易始末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一、并购主体的选择

2013年夏季,在北京一所幽静的大学校园里,来自国资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的官员们相聚于一堂,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学兵律师的主持下,正在讲解对外投资的政策与实务。中伦律师事务所陶颖律师等参会人员凝神倾听,然后与领导们细细地交流着对外投资政策中的疑难问题和最新立法动态。

当时,风已起于青萍之末。香港股市中传闻风起,创兴银行(01111.HK)将被收购。针对收购传闻,2013年8月7日,创兴银行的控股股东及创兴银行发布联合公告,承认有数位独立第三方人士与公司股东接洽,而股东并未与任何人士达成承诺或订立任何协议。8月8日创兴银行复牌后,其股价又大涨近两成。

此前,越秀集团的追逐并购对象众多,而创兴银行的意向并购者也不少。如果创兴银行的控股股东仅因中国境内审批时间不可预估而选择了别国企业,岂不令人唏嘘。

如何尽量地减少中国境内审批环节?在了解了对外投资政策的过往实践和最新立法动态后,越秀集团和他的法律顾问们腹有良策了。经过精心策划,越秀集团选取了其控制的其中一家境外子公司,即在香港新注册成立的越秀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并购主体。同时决定,交易资金来源是利用另一家境外子公司长期在境外经营所积累的自有境外资金,不足部分由境外子公司安排境外融资,越秀集团及越秀集团控股的境内公司不提供任何资产、权益或提供担保。在并购交易完成的1年后,视需要而定,越秀集团才向上述境外子公司注资。

与我们之前的判断相一致,2014年5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这意味着,如果并购主体是中国国内企业、收购目标是境外企业,那么交易就必须获得中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或备案。但是如果并购主体是中资企业的境外子公司,而交易没有国内融资或提供担保,那么就不必获得上述政府机构的批准。

但并不仅限于此。我们在为中国企业的其他跨境并购案出谋划策时,还建议考虑并购方的发展战略以及融资来源,例如:

有时候一家企业可能出于融资或者简化管理结构等特定原因而更愿意通过国内的子公司进行境外收购;有些企业则可能更偏向于通过境外子公司进行境外收购,这主要是出于税务筹划、上市前景、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考虑;

如果境外子公司是空壳公司,需要获得国内母公司的融资帮助,比如需母公司作为担保人或注资。在这些情况下,并购交易仍需要获得上述三大政府机构的批准;

企业选择通过国内子公司进行境外并购的另一个原因是可能需要在国内进行融资,尤其是向境内中资银行寻求融资;

如果并购主体是运营业务的一方,而且其有过去纪录并直接与收购交易相关,那么则更容易从银行获得贷款;如果并购主体是一家上市公司,有公开信息可供参考,则被并购方可能会感到更安全。

如此各种考量因素,在此受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列举。简而言之,恰当地选择并购主体,有事半功倍之妙。

 

二、全面要约收购,还是部分要约收购?

在越秀集团选定并购主体后,它终于与创兴银行的控股股东签订了一份不可撤销协议。2013年10月25日,创兴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公告,在先决条件得以满足的前提下,并购主体拟以35.69港币/股的价格,向合资格创兴银行股东最多收购3.26亿股创兴银行股份,相当于其已发行股份的75%,收购要约是自愿性、附条件、全部采用现金形式的部分收购要约。本次交易完成后,创兴银行将继续保留香港上市地位。

如各位读者可以想见,因并购主体最多收购75%创兴银行股份,若出售股份人士超此数,并购方将按比例向创兴银行股东收购股份,即股东未必能悉数出售手中所持创兴银行股份,并非可赚尽每股35.69元收购价。

按一般市场惯例,超过50%以上股权的大股东变更,往往进行全面要约收购,其结果往往是导致私有化退市(例如,2008年招商银行收购香港永隆银行后永隆银行的私有化退市)。以往一般收购均是先采用全面收购方法,如欲维持上市,并购方则要在全面要约收购股份后,再向外配售股份,以满足最低公众持股量25%的上市要求。

面对这一情况,越秀集团一开始就明确地希望能维持创兴银行的上市地位,以便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促进创兴银行的做强做大。因此,有别于一般收购,该次并购,并购主体提出的是“部分要约”,为香港鲜见。并购方最多只收购75%股份,主要是为了保留创兴银行的上市地位,又可节省下收购成本及时间。因为通常当收购方案公布后,利好消息均已反映,其后股价将会下跌。如果全面要约收购后再对外配股,越秀集团可能会买得贵而卖得便宜,遭受损失。部分要约为越秀集团避免了配股的价格风险。

基于越秀集团的财务顾问在香港《收购及合并守则》允许的框架内所做的创新设计,经过与监管机构的多次沟通,在保证小股东利益的基础上,越秀集团最终采用了75%的部分要约方案。也即,部分要约的生效前提是,并购方需最少就创兴银行已发行股份的50%加1股收到对部分要约的有效接纳,并购方应尽可能收购合资格创兴银行股东确认其有意出售的创兴银行股份,但最多不超过已发行的创兴银行股份的75%。该方案在创兴银行股东会上获得了99.99%的高票赞成,并最终成功维持了创兴银行的上市地位。

 

三、借力过桥贷款和两轮境外融资

为了该并购,越秀集团的境外子公司先是组织了由台湾、新加坡等四个国家和地区的商业银行组成的境外银团,提供1年期过桥贷款。而后,就在越秀集团宣布创兴银行收购完成的同时,再次向境外七家银行取得1.5年期和3年期二笔美元子弹贷款,以取代3个月前获得的1年期过桥贷款。以子弹贷款替换过桥贷款,业界计算可以为越秀集团节省下大量的利息成本。越秀集团的境外子公司以本身尚不够完全的实力借助两轮境外融资完成该并购案显示出高超的财技,相当值得称道。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了这两轮融资的中国法律顾问。

 

四、银行牌照悬疑

越秀集团在收购要约中明确表示,交易最终仍须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金管局”)依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批准同意越秀集团及要约人成为创兴银行的大股东,方可生效。这也是该并购交易能否成功的最大关键之处。

越秀集团是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收购创兴银行。在过去27年里香港并无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公司并购当地银行的先例。

更无先例可循的是,该并购案还是首次地方国企并购香港银行。香港金管局已经监管的在港中资银行的控股股东均是央企,央企再上面的中央政府在香港法例下享有豁免。

对于香港金管局依法是应当批准越秀集团作为创兴银行的大股东控权人,还是应当批准广州市政府或广州市国资委作为创兴银行的大股东控权人?这在满足香港金管局对大股东控权人的持续性监管要求方面具有重大意义和迥然不同的现实影响。因此,各方都期待有关的法律研究。

不负众望,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研究,使得各方豁然开朗,如长夜遇明灯。我们的意见通过越秀集团呈递给香港金管局后,香港金管局接受了我们的观点。2014年1月8日,香港金管局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批准越秀集团、香港越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要约人越秀金融控股公司,各自成为创兴银行的大股东控权人。交易先决条件已获满足。至此,该并购案终于可以尘埃落定。

 

五、完成交易和恢复股票买卖

越秀集团挑选2014年2月14日发布收购成功公告。其实是有特别意义的,这一天是情人节,也意味着越秀集团和创兴银行的正式联姻。

收购要约完成,共收到创兴银行股东有效接纳4.24亿股,即占创兴银行已发行股本97.51%。由于越秀集团的并购主体最多仅收购创银75%股份,即约3.26亿股,故向每名股东收购股数将按比例计算,调整后碎股不获收购。创兴银行原最大股东,保留约5,040万股,持股量约11.59%,余下公众股东持股量则约为13%。该次并购总交易金额116.44亿港币(约折合15.02亿美元),扣除物业交易账面值变化,越秀集团最终以2.08倍的市帐率收购创兴银行。相比2008年招商银行193亿港币(相当于2.91倍市帐率)收购永隆银行,越秀集团的该并购案的成本低很多。

为解决流通量不足的问题,2014年4月30日,创兴银行原大股东的合资格股东,成为根据实物分派所分派的创兴银行股份的登记股东。紧随原大股东实物分派完成后,原大股东持有1,255万股创兴银行股份,占已发行股本约2.89%,及不再是创兴银行的主要股东或关连人士。通过该每持有10股原大股东的股份可获分1股创兴银行股份,创兴银行的公众持股比例恢复至不低于25%水平,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规定。创兴银行于5月7日恢复买卖。

自此,拥有半个多世纪历史和作为恒生指数成份股之一的创兴银行终归于越秀集团,并恢复股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成为越秀集团在香港和内地开发金融服务平台的柱石。回顾这段精彩纷呈的历程,该并购案可谓是一帆风顺,稳步推进,得到各方的大力支持。

 

六、荣誉与期待

近日,香港财经媒体《FinanceAsia》公布了其2014年度交易评选结果,广州越秀集团15亿美元跨境并购香港创兴银行的交易,荣获“BESTFIGDEAL(最佳金融机构交易)”奖项。其中“FIG”是FinancialInstitutionGroup的英文首字母缩写,意思是金融机构集团。

中伦担任越秀集团及其境外并购主体的中国法律顾问,为此次重大并购交易以及为并购进行融资的两轮贷款交易提供法律服务。我们的团队由合伙人张学兵律师和陶颖律师领导,还包括卢晓莉律师、黄鼎律师和吴云律师。

2014年9月18日晚,《中国法律商务》(ChinaLaw&Practice)年度颁奖晚宴在北京JW万豪酒店举行。中伦凭借过去一年卓越的市场表现赢得30个奖项提名,并最终获得8个年度奖项,成为当晚提名最多、获奖最多的律师事务所。这不仅展现了中伦在众多领域全面发展的强劲实力,也体现了中伦广泛认可的服务品质和不断提升的行业地位。中伦赢得的八个年度奖项中,其中之一就是“年度最佳并购交易(越秀集团并购创兴银行项目)”。

我们了解到,2014年中国境外投资总量第一次超出外资引入,被称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元年。像我们的许多客户一样,中国企业大规模“走出去”实现跨国经营已成为大趋势。境外投资审批手续的简化以及境外投资便利化措施的推出,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来说是极大的利好消息。

我们期待,当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并购这些面临多种挑战的系统性工程时,能够充分依托中伦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精心组织和策划,并最终水到渠成、一帆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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